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中刑执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黄发贵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发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700号罪犯黄发贵,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9日作出(2010)吉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发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黄发贵不服,提起上诉。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判决,认定黄发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0年2月4日起至2025年2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9月16日,经本院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6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9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黄发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六个月,并提交了罪犯黄发贵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发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26.9分。本次减刑未交罚金。经查,该犯狱内消费水平高于一般消费水平。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发贵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鉴于其未积极执行财产刑,应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发贵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3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汪燮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