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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邗商初字第06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朱福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朱福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邗商初字第0615号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法定代表人祝树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海战,江苏德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韬,江苏德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福中。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福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342元,由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晶晶二〇一五年��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罗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