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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6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诉被告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695号原告杨某。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杨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83.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明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