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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开民初字第008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东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东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初字第00848号原告张家港市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新市河南路。法定代表人周培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浩,该公司职员。被告王东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东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狄丽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