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民一初字第22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北京某某公司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某某公司,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2223号原告北京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某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14元,减半收取65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安淑云人民陪审员  张素萍人民陪审员  陈月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鑫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