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22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北京某某公司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某某公司,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2223号原告北京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某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14元,减半收取65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安淑云人民陪审员 张素萍人民陪审员 陈月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鑫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