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执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自涛与被执行人武球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自涛,武球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溧执字第1044号申请执行人黄自涛,男,1983年7月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武球立,男,1964年12月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黄自涛与被执行人武球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溧民初字第30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武球立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业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武球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进行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武球立位于南京市溧水区石湫镇东横街88号兴龙家园05幢2单元103室房产,因该案涉及标的相对较大,双方当事人也愿意协商解决,审限内无法结案。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武球立其他有效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其他有效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溧民初字第30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就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王成孝执行员 魏长清执行员 胡艳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飞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