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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宁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董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宁民初字第167号原告董某,女,汉族。被告朱某,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董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董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申请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景利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