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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022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牛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2216-1号原告牛某,女,汉族,1984年1月26日出生,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徐某,男,汉族,1982年2月9日出生,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受理了原告牛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单 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庞全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