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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石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刑初字第15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甲。2015年2月21日被高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5年6月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5)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东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2月20日16时许,在蒲口乡赵庄村小卖部,被告人石某甲因琐事将王某丙打伤。王某丙的伤情经高阳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石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石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供认,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0日16时许,在蒲口乡赵庄村小卖部,被告人石某甲因琐事将王某丙打伤。王某丙的伤情经高阳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石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2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石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主要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石某甲供述,2015年2月20日上午8点多,我和我大哥石伟强到西陶口村我侄媳妇家串亲,我喝多了就在她家睡觉。过了会儿,迷迷糊糊的听见有人说我侄女石某丁被人打了,我就跟着我哥石伟强他们往外走,走到十字路口一个超市那,当时有很多人,我看见有个老头正和我侄女嚷伙呢,我就上去问怎么回事儿,那个老头拿砖就在我脑门上拍了一砖,我就拳头巴掌的打那个老头,他也打我,后来我从地上拾了一块半头砖,朝他头部砸了一砖,砸在了他头部。2、被害人王某丙陈述,2015年2月20日下午4点钟左右,我在我们村小卖部里跟石某丁打麻将,因为打牌的事儿我跟石某丁骂起来了,后来人们劝开了,我就回家了。后来我想起来麻将桌上还有钱呢,我就往小卖铺走,快到小卖铺的时候有三个男的朝我走了过来,他们把我拽在地上,就有人用刀扎我脑袋,用砖拍我的脑袋和脸,我就不知道事儿了。3、证人石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初二下午三、四点钟,我和我丈人宋某正在大街上呆着,我看见我老叔石某甲往赵庄村走呢,他说石某丁被打了,我和宋某也就跟过去了,我到现场以后我见石某甲和一个男的被一群人围着,我上去拦,人们散开以后那男子就倒地上了,人们要打我,我丈人宋某就拽着我走了。4、证人宋某证言,证实2015年2月20日下午,石某乙给我打电话说石某丁在赵庄小卖部和人打架呢。我到了赵庄小卖部我见没有石某丁,我就往回走,我见石某丙和石某甲还有石某乙开车过来,我对他们说已经不打了,不让他们过去了,他们又过去了,我就跟过去了,不知道怎么回事儿石某甲和王某丙打了起来,我就拽着石某乙,后来被人们拦开了。5、证人石某丙证言,证实2015年2月20日下午3点左右,当时我在宋某家呆着来,听见外面有人嚷,我就过去了,看见在赵庄村丁字路口小卖部西边石某丁哭呢,她说王某丙打了她一拳我就说找王某丙让他赔礼道歉,正说着呢,王某丙从西边过来了,我女儿石某丁指着王某丙说,就是他骂我来,我说他骂你来,你扇他嘴就拉倒。王某丙冲石某丁走了过去,俩人凑到一块抓挠起来,后来拥簇到小卖部西边的胡同里,过了一会儿,我看见王某丙从胡同里出来了,鼻子破了。这时候有四个男的朝我就过来了,其中一个男的打了石某甲身上两下,就拉开了。6、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2月20日下午大概4点多,我吃了中午饭到街上去了,王某丙和石某丁为打牌打起来了,人们已经拦开了,功夫不大长果庄村的人就来了,我就劝他们别打架,我正劝着呢,王某丙就过来了,他们就打起来了,长果庄那人手里拿着砖,按倒了王某丙用砖砸了他脑袋,王某丙就一直躺在地上。7、证人石某丁证言,证实2015年2月20日下午3点来钟,我和赵庄村的王某丙因为打麻将嚷起来了,后来人们拦开了。过了一会儿我老叔他们就来了,然后就抓挠在一块了,王某丙用砖拍了我老叔脑袋一下,我老叔拾起来拍了王某丙一下,把他脑袋砸破了,后来人们拦,王某丙的两个儿子打我老叔石某甲来,还有别人打我老叔,我不认识他们,后来就拉开了。8、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2月20日下午4点左右,我出去后看见有一个男的拿砖拍了我父亲王某丙脸一下把他打倒在地了,我还看见有一个男的拿着一把剪刀,我就赶紧上前抱我父亲王某丙,我听见有人喊别让他们跑了,然后我抓住那个拿砖砸我父亲的男的,那个拿刀的男的跑了,然后我们就报警了。9、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5年2月20日下午4点多,我到我岳父家的小卖部去,看见一个人劝一个女的呢,过了一会儿那女的家里人来了,那女的用手扇王某丙,王某丙挡了一下,有一个矮个子的男的和一个瘦高个子挺黑的男的就上手了,上手打王某丙,王某丙就躲闪,后来矮个子的男的拿砖拍了王某丙一砖,当时流血了,他们不打了,人们也就拦开了。10、证人胡某证言,证实2015年2月20日下午,我婆婆给我打电话说石某丁跟人打架呢,我到了赵庄小卖部说让石某丁走,这时他爸爸和他叔到了现场了,这时王某丙从家里出来了,不知道怎么回事儿他和石某丁他叔打了起来,后来王某丙倒在了地上,人们就不打了。11、高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证实王某丙的损伤属轻伤二级。1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对被告人石某甲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13、调解协议书,证实被告人石某甲赔偿王某丙经济损失共计32000元,王某丙不再追究石某甲的责任。14、自首证明,证实2015年6月3日8时许,被告人石某甲向高阳县公安局浦口派出所电话报警称要投案自首,浦口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高阳县长果庄村将石某甲抓获归案。15、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石某甲的基本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石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石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陈洪强审判员  赵田茂审判员  梁 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尤凤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