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执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文华与张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571号申请执行人:陈文华,农民。委托代理人:黄永年,明光市张八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磊,个体。陈文华诉被告张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陈文华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明民二初字第003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4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28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28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明民二初字第00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志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琪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