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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恢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小峰与陕西仟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峰,陕西仟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恢字第00131号申请执行人张小峰,男,汉族,1979年9月20日生。被执行人陕西仟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张小峰与被执行人陕西仟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0)雁民初字第003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小峰于2010年8月17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要求被执行人为其补缴2001年7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0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予以履行。9月28日,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说明称,其与社保中心正积极协调办理为申请执行人补缴社���手续的事宜。目前,社保中心正对被执行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对审查。因本案法律文书所确定被执行人履行的义务系向申请执行人办理社保手续,而办理该手续须经社保部门进行核对审查后方能进行办理。故本院于2010年11月27日以(2010)雁民执字第0123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7月30日,申请执行人张小峰向本院提出恢复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受理。经查,被执行人陕西仟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14年1月将所经营线路交回公交总公司营运,无力支付员工工资、社保及押金,导致员工群信群访,社会影响极差。现被执行人陕西仟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已无人办公经营,法定代表人行踪不明,职工社保无人办理缴纳手续。且被执行人陕西仟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年度燃油补助已由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局核发完毕。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本院(2015)雁执恢字第001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本案具备执行条件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贺 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