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鹤峰县世华棚材行与黄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峰县世华棚材行,黄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184号申请执行人鹤峰县世华棚材行,地址:鹤峰县千米大街206号。经营者黄学平,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黄萍,装修工人。本院依据(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2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31日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0月16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即继续将鄂Q×××××号小货车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并自2015年11月底开始执行,至12月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2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逾期未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福清审判员 胡爱民审判员 覃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情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