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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高民初字第0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戚晓江与王国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晓江,王国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高民初字第01214号原告戚晓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明,江苏明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田佩,江苏明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菲。原告戚晓江与被告王国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卢春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戚晓江的委托代理人田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国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戚晓江诉称,原告在泰州市高港区许庄街道三星北路134号合法经营一家体彩店。2015年7月20日下午,被告王国菲在原告处连续购买彩票,并要求最后一起结算,当天被告购买彩票一共结欠了12712元,但付款时无力支付。原告无奈报警处理,被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认欠款的事实,并表示21日下午5点前还清。但之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戚晓江支付欠款12712元及利息(从2015年7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王国菲未应诉。经审理查明,戚晓江在泰州市高港区许庄街道三星北路134号经营体彩店,并取得江苏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发放的编号为32120300014的中国体育彩票代销证。2015年7月20日,王国菲到戚晓江经营的体彩店购买彩票,因未能支付彩票款,王国菲向戚晓江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许庄彩票点三星北路134#12712元。欠款人:7.20王国菲明天下晚5:00归还”。因王国菲未按期给付彩票款,戚晓江遂于2015年7月30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中国体育彩票代销证、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王国菲欠戚晓江彩票款人民币12712元至今未还,有欠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定,王国菲应负清偿责任,对戚晓江要求王国菲支付欠款1271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戚晓江主张从王国菲承诺付款之日的次日即2015年7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本院认为,戚晓江主张的该利息系逾期付款损失,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王国菲未到庭,是对自己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国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戚晓江支付欠款人民币12712元及利息(从2015年7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为60元,由被告王国菲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帐户:泰州市财政局;帐号:20×××88)。代理审判员 卢     春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凯附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