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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中民二终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重庆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祝小芳、李玉成、李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祝小芳,李玉成,李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中民二终字第1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新城路12号。法定代表人:李远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佳佳,女,汉族,1982年7月15日出生,系重庆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小芳,女,汉族,1972年6月6日出生,个体,住哈密市。委托代理人:孙利青,新疆君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李玉成,男,汉族,1946年8月15日出生,其他不详。被上诉人:李勇,男,汉族,1976年12月28日出生,其他不详。上诉人重庆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祝小芳、李玉成、李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密市人民法院(2014)哈市民二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重庆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072元,减半收取2036元,邮寄送达费7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上诉人重庆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滢代理审判员 阿仙古丽·买买提代理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肖   存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