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41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一×与王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王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198号原告王一×。被告王二×。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一×诉被告王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一×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一×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晓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