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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峨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索邦瑞与索邦定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民初字第312号原告索邦瑞,男,1980年11月10日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天峨县六排镇纳州村*组。委托代理人韦凤金,广西晧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索邦定,男,1978年4月5日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天峨县六排镇纳州村*组。原告索邦瑞与被告索邦定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恒林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范治强和人民陪审员兰夏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孙海燕担任记录。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庭审过程中中途退庭。被告索邦定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索邦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庭审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即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恒林审 判 员  范治强人民陪审员  兰夏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