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一初字第005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印与被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一初字第00540号原告:张印,男,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负责人:李长江。委托代理人:李言辉,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鹏,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印与被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印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印负担。审判员 郑欢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一十六日书记员 陈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