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曹连与程小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连,程小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576号原告:曹连。委托代理人:王翔,安徽省怀宁县石镜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连与被告程小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曹连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曹连在案件审理中提出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连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曹连承担。审判员 胡庆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江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