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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曹连与程小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连,程小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576号原告:曹连。委托代理人:王翔,安徽省怀宁县石镜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连与被告程小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曹连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曹连在案件审理中提出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连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曹连承担。审判员  胡庆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江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