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少民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郭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郭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少民初字第00075号原告刘某。法定代理人何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郭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云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施 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