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三穗县信用社与陈周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执字第4号申请人三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三穗县八弓镇迎宾大道。法定代表人明道江,该联社理事长。被申请人陈周,女。申请执行人三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根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民初字第49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三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109097元,并承担执行费1536元,合计110633元。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申请人自愿偿还三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息109097元,执行费1536元由三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穗民初字第49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仁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