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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155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广西宾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宾阳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东二区检诉刑诉(2015)1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路锦、蔡燕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3月开始,被告人陈某某先后七次在其位于东莞市虎门镇怀德社区大坑九巷7号XXX楼XXX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马某总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同年5月18日13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出租屋抓获陈某某,当场在陈某某处缴获可疑白色晶体2.5克(经检验含甲基苯丙胺成份)、可疑红色药丸12.5克(经检验含甲基苯丙胺成份)等物品。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人马某某��龚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检验鉴定报告,痕迹检验报告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毒品缴交收据、收缴物品缴送清单,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又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总和刑期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2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代  勇  军审 判 员 邹  溪  海人民陪审员 ���魏江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施  婉  仪第2页共3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