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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依法执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依安县支行申请执行范敬礼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依安县支行,范敬礼,柏建海,朱孟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依法执字第5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依安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安县依安镇西北街B-6。组织机构代码:XXXXXX负责人卢庆荣,男,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延烽.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依安县双阳镇新南街5栋6号。被执行人范敬礼,男,1959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依安县中心镇。被执行人柏建海,男,195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依安县中心镇。被执行人朱孟有,男,1990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依安县解放乡。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5)依商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依安县支行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依安县支行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5)依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超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