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执字第006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磊申请执行丁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磊,丁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629号申请人:刘磊,男。被执行人:丁强,男。刘磊申请执行丁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4)兴东民初字第014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兴东民初字第014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昭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静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