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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谷仙与增城市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谷仙,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行初字第11号原告:刘谷仙,住广州市增城区。委托代理人:邹江,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淑文,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法定代表人:罗思源,职务:区长。委托代理人:杨进,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百龙,该府工作人员。原告刘谷仙因诉被告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提起诉讼,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刘谷仙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谷仙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谷仙负担。审 判 长  汪 毅审 判 员  邓 军代理审判员  余秋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芷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