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开民初字第30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付春微与被告泉州佳泽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春微,泉州佳泽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3073号原告:付春微,女,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泉州佳泽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法定代表人:许月朗,系该公司经理。原告付春微与被告泉州佳泽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安亚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春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付春微承担。审判员 安亚霖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丽春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