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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018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原告金纪德与被告兴城市与丰集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纪德,兴城市与丰集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1860号原告金纪德,男被告兴城市与丰集团;原告金纪德与被告兴城市与丰集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华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纪德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金纪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纪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金纪德负担。审判员  张中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世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