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17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于淑凤诉曲建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1705号原告于淑凤,住承德市。委托代理人李峰,承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曲建男,住承德市。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了原告于淑凤诉被告曲建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李金石、人民陪审员曹振海、人民陪审员赵志旭三人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淑凤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淑凤撤回对被告曲建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90.00元,由原告于淑凤承担。审 判 长 李金石人民陪审员 曹振海人民陪审员 赵志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