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2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吴汉潮与刘倩霞、刘杰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汉潮,刘倩霞,刘杰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2105号原告:吴汉潮,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委托代理人:吴东炯,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倩霞,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第三人:刘杰雄,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原告吴汉潮诉被告刘倩霞、第三人刘杰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丽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汉潮的委托代理人吴东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倩霞、第三人刘杰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汉潮诉称:被告与第三人是夫妻关系。第三人从事个体户生产需流动资金,于2013年8月30日向原告借款380000元。原告于2014年7月起诉第三人,经一审、二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上述债务是第三人与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理应与第三人共同偿还。为此,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对(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项下第三人所负债务38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刘倩霞未答辩。第三人刘杰雄未提交任何书面意见。经审理查明:吴汉潮起诉刘杰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刘杰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80000元给吴汉潮;二、刘杰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给吴汉潮。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40元,由刘杰雄负担。判后刘杰雄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080元,由上诉人刘杰雄负担。该判决于2015年4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另查明:刘倩霞和刘杰雄于1994年6月2日登记结婚,为夫妻关系。本院认为:本案纠纷的争议焦点为(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项下刘杰雄所负债务380000元是否属于刘倩霞与刘杰雄的夫妻共同债务,刘倩霞是否应共同清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根据上述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只有在夫妻一方能够证明以下两种例外情形下才按照个人债务处理: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二是夫妻之间存在财产分别所有的约定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本案中,刘杰雄向吴汉潮借款发生在刘倩霞与刘杰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刘倩霞、刘杰雄没有提出任何抗辩,其应承担不利后果,故本院对吴汉潮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刘倩霞应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刘倩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倩霞对(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项下第三人刘杰雄所负债务380000元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刘倩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包括反诉费)同等金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少芸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