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民初字第25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潘桂珠、周辽静等与金华市公元大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市江南街道红旗大酒店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桂珠,周辽静,金华市公元大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市江南街道红旗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2575号原告:潘桂珠。身份证号码:(330723196512200345)原告:周辽静。身份证号码:(330723198704030028)被告:金华市公元大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叶青。被告:金华市江南街道红旗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桂珠、周辽静诉被告金华市公元大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市江南红旗大酒店有限公司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桂珠、周辽静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桂珠、周辽静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桂珠、周辽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3元,由原告潘桂珠、周辽静负担。审 判 员 刘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方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