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商初字第11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苏光辉与牛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商初字第1145号原告:苏光辉。被告:牛涛。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光辉诉被告牛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光辉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光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苏光辉负担。审 判 员 房超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赵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