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菏牡民初字第15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林培行与张春光、李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培行,张春光,李安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1530号原告:林培行。被告:张春光。被告:李安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培行与被告张春光、李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培行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培行撤诉申请不侵害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培行撤回对被告张春光、李安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林培行负担。审 判 长 杨 志 军人民陪审员 赵 孝 弟人民陪审员 赵 民 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