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执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熊心元与邵宝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光执字第370号申请执行人熊心元,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红安县。被执行人邵宝全,男,198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镇巴县。申请执行人熊心元与被执行人邵宝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4)光刑初字第1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63647.9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工商注册、房屋产权、车辆、国土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现在服刑中(刑期自2014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23日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光泽县人民法院(2014)光刑初字第1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信息,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国平审判员 邱卫平审判员 杨小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