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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执字第8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冯某某、刘某某计划生育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冯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808-1号申请执行人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谢贵隆,局长。被执行人冯某某,男,44岁,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刘某某,女,45岁,住四川省荣县。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2)荣非诉行执审字第123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冯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的存款7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冯某某的长子冯某甲已于2014年12月意外死亡”为由请求终止对被执行人冯某某、刘某某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毅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