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夹江民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夹江民初字第845号原告:李某某,女,住夹江县甘霖镇。被告:干某某,男,住夹江县甘霖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干某某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惠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江科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