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民一初字第018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荣华与丁仕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荣华,丁仕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民一初字第01818号原告:吴荣华,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荆山街道县。被告:丁仕美,女,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荣华诉被告丁仕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荣华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荣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荣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3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吴荣华负担。审判员 刘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