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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庙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青州市王府街道办事处西闫村民委员会与石胜兰、第三人闫家敬、闫成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市王府街道办事处西闫村民委员会,石胜兰,闫家敬,闫成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庙民初字第150号原告青州市王府街道办事处西闫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闫家武,村主任。被告石胜兰。第三人闫家敬。第三人闫成发。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市王府街道办事处西闫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石胜兰、第三人闫家敬、闫成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州市王府街道办事处西闫村民委员会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州市王府街道办事处西闫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德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