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南法执字第14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02
案件名称
黄锦标与梁炎女、何培基民间借贷纠纷2015执1476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锦标,梁炎,何培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执字第1476号原告:黄锦标,住广州市南沙区。委托代理人:黎元锋、廖伟聪,均系广东捷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炎女,住广州市南沙区。被告:何培基,住广州市南沙区。关于黄锦标与梁炎女、何培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南法东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梁炎女、何培基应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向黄锦标清偿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和受理费276元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36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梁炎女、何培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等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查询,并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何培基的银行存款5186元,上述款项本院在缴纳执行费50元后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到被执行人梁炎女、何培基户籍所在地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樵兴南街536号及486号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地村民委会广州市南沙区西樵村村民委员会调查,没有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何培基名下的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樵兴南街536号房屋为广州市南沙区西樵村集体土地所建的宅基地,但该房屋暂未能处理。除以上情况外,暂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消极执行的行为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梁炎女、何培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4)穗南法东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没有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南法执字第14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志东审 判 员 郑伟军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迪克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