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行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黄洪河与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思行初字第159号原告黄洪河,男,196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湖滨四里69号之一。法定代表人袁伟,局长。第三人福建省福源集团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莲前西路福林山庄1号楼。法定代表人王东升,总经理。原告黄洪河诉被告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第三人福建省福源集团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洪河以另行寻求途径处理本案纠纷为由,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第三人福建省福源集团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洪河撤回对被告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第三人福建省福源集团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洪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洪河负担。审 判 长 王叶萍助理审判员 简振环人民陪审员 林美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邱 峰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