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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民初字第37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库尔勒有一套汽车装饰店与巴州明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库尔勒有一套汽车装饰店,巴州明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3733号原告库尔勒有一套汽车装饰店,住所地:库尔勒市石化大道汽车城神州路*****号。经营者田俊昌,男,汉族。被告巴州明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石化大道神州汽车城。法定代表人常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库尔勒有一套汽车装饰店与被告巴州明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库尔勒有一套汽车装饰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8.7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道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师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