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刑初字第15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徐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刑初字第1515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7月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5)1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10日前后起,被告人徐某在其位于本市城北街道后马路77号的小店内设立“六合彩”销售点,接受熊某、杨某、龚某等人的投注,至2015年7月4日被查获时,被告人徐某已非���接受他人投注40余期,接受投注额人民币40000元许,并从中获利人民币2000元许。2015年7月4日21时20分许,本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民警在本市城北街道后马路一巷子里抓获被告人徐某。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熊某、余某、杨某、龚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账本复印件,手机通讯录,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营利为目的,向他人销售“六合彩”多期,接受他人投注,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徐某的犯罪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郭军卫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蔡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