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务执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明章申请执行刘明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章,刘明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务执字第296号申请执行人王明章,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仡佬族。被执行人刘明金,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务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了王明章申请执行刘明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自行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务执字第29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启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乐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