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雄执字第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保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常增田、张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雄执字第007号申请执行人宋保潮,男,成年,河间市。被执行人常增田,男,成年,内蒙古丰镇市。被执行人张圈,男,成年,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6日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任丘市人民法院(2010)任民初字第2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立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