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犍为执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四川慧赢贸易有限公司与何小彬、宋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慧赢贸易有限公司,何小彬,宋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犍为执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慧赢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慧芝,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委托代理人:徐红梅,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小彬,男,生于1972年09月03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宋利,男,生于1987年01月23日,汉族,居民。四川慧赢贸易有限公司依据犍为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犍为民初字第15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何小彬支付申请人四川慧赢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55201.25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宋利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犍为县人民法院(2014)犍为民初字第15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寅审判员 余锦审判员 刘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