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商辖终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浙江诚德包装有限公司与南京三企食品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三企食品有限公司,浙江诚德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辖终字第6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三企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诚德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道德。上诉人南京三企食品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5)温苍商初字第22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交货地点为南京市江宁区丰泽路,该地点即为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本案加工行为地为浙江省苍南县,故苍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莉萍审判员 李莉红审判员 钱晓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洋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