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嘉执民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嘉兴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嘉兴市高等级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与浙江圣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圣邦置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嘉兴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嘉兴市高等级公路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圣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圣邦置业有限公司,浙江福地农业有限公司,朱张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1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嘉执民字第78-3号申请执行人:嘉兴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法定代表人:倪忠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嘉兴市高等级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法定代表人:倪忠伟,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圣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法定代表人:李时伦,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圣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法定代表人:余金堂,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福地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法定代表人:陈建海,董事长。被执行人:朱张金。申请执行人嘉兴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嘉兴市高等级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圣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圣邦置业有限公司、浙江福地农业有限公司、朱张金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前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2013)民提字第176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书,浙江圣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圣邦置业有限公司应向嘉兴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嘉兴市高等级公路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代偿债务本金、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共计62200136元。浙江福地农业有限公司、朱张金对其中的61028920.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嘉兴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嘉兴市高等级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嘉兴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嘉兴市高等级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圣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圣邦置业有限公司、浙江福地农业有限公司、朱张金经协商,自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申请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浙嘉执民字第7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虞 伟审判员 金 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柴秀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