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行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与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孙邦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铜官行初字第00022号原告: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吴建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勇,员工。委托代理人:路云烽,员工。被告: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王振华,局长。委托代理人:徐业根,工伤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江锡安,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孙邦劲,男,197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孙邦劲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左晓霞审 判 员 汪荪浩人民陪审员 何水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艳妮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