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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千民初字第08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韩保苹与张俊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千民初字第0889号原告韩保苹。被告张俊文。原告韩保苹与被告张俊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富军独任审判。本案审理中,原告韩保苹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韩保苹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保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60元,减半收取1930元,由原告韩保苹负担。审判员  李富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