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民初字第50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庆春与XXX、陈玉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春,XXX,陈玉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5074号原告刘庆春,男,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XXX,男,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陈玉兰,女,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春诉被告XXX、陈玉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庆春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庆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1元,由原告刘庆春负担。审判员 杨立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 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