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民初字第2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马敏与孔剑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敏,孔剑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682号原告马敏,男,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孔剑新,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马敏诉被告孔剑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4元,减半收取797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097元,由原告马敏负担。审 判 长  徐敏超人民陪审员  范自立人民陪审员  马丽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馨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