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三初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宋道良与宋道军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山民三初字第00171号原告宋道良,男,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代理人陈必琪,焦作新区阳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道军,男,住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原告宋道良与被告宋道军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4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宋道良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必琪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道军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的父亲宋某,系焦作矿务局朱村矿退休工人,2002年12月5日病故,母亲毋某,无业,于2015年1月30日病故。原、被告父亲膝下子女四人,长女宋某甲于1994年病故,次女宋道红,长子宋道良,次子宋道军。原被告的父母生前于1985年9月将祖业五间楼房拆除后按村里规划建起现址上平房五间。1988年5月被告结婚时居住该平房的东两间。一九九九年农历九月二十二日,父母在原有平房的基础上又接二层,现有楼房两层五间,砖混结构,系父母所遗财产。父母所遗财产,另有存款人民币18500元整(其中15000元保管于原告,另3500元保管于被告),家具木质床一张,大衣柜两个、方桌两套和木质帐板价值400元。由于原被告的姐姐宋某甲早年病故,姐姐宋道红放弃继承权且上述所遗财产均为姐姐病故后父母所积累,故对上述遗产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应为原告和被告。后父亲患病时,母亲健在尽伺候义务,病故后子女们将后事料理,父亲病故后月余,母亲就患病,需子女轮流伺候,报酬从母亲的抚恤金支取,起初相安无事,时间长了家中琐事,引发争执,被告以清算父亲的丧葬费为由,从2008年5月拒绝接走母亲尽伺候义务,母亲在2008年12月患病住院15天,被告未去探视一眼。2014年8月和11月母亲患脑梗和脑出血昏迷卧床,被告未尽到任何扶助和精神抚慰义务,被告的行为引发本家族人不满,调解中被告一味追求的是金钱,从不考虑如何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的父母所遗财产由原被告平等继承,即五间楼房由原告继承西两间带客厅前半间,被告继承东两间带客厅后半间,木质帐板作价400元,原被告谁主张谁向对方付款200元,总值10万元;2、所遗现金人民币18500元,由原被告各继承9250元;3、所遗家具由原告继承床一张、方桌一张、大衣柜一个,被告继承大衣柜一个、方桌一张,值1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我没有证据,我出庭不出庭都一样,没有什么要说的,按法院判吧。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1、照片11张,证明遗产的房屋及家具;2、继承人宋道红放弃继承声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宋道红放弃继承权及身份主体信息;3、原告本人就二位被继承人所遗现金18500元。被告宋道军没有提交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告的证据认定如下:原告的证据均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告的陈述,以及本院已认定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宋某共有四个子女,分别为宋某甲(已病逝)、宋道红、原告宋道良、被告宋道军。宋某已于2002年12月5日死亡,其生前无遗嘱。原告宋道良与被告宋道军系亲兄弟关系,原被告父母生前所遗留财产有五间楼房、存款现金15000元和家具,后双方纠纷成诉。另外,本院电联原被告的姐姐宋某甲(已病逝)的继承人告知其享有同等继承的权利,但宋某甲的子女们表示多年与原被告双方没有联系,不参与所遗财产的继承权。本院认为,公民有遗产继承权。因宋某生前无遗嘱,原、被告也无人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应不分或者少分遗产的证据,故其死亡后,其继承人即原、被告二人对宋某的遗产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原、被告父母所遗留财产五间楼房及存款属于遗产,由原、被告双方平均分割,故原告要求继承五间楼房西两间带客厅前半间,被告继承东两间带客厅后半间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讲所遗存款18500元中有3500元在被告处,但没有相关的证据予以印证,本院不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位于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苏家作乡某村的五间楼房由原告宋道良继承西两间带客厅前半间、被告宋道军继承东两间带客厅后半间;二、原被告父母所遗现金15000元,由原告宋道良继承7500元,被告宋道军继承7500元;三、驳回原告宋道良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2690元,由原告宋道良承担1345元,被告宋道军承担13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东东人民陪审员 李芳芳人民陪审员 王怡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敏齐 百度搜索“”